列印時間:112/05/30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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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本規則 111.07.05 修正之第 9 條條文、第 12 條第 1 項第 11 款及第 2 項、第 47 條第 2 項自發布日起一年後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遊艇完成登記或註冊後,應核發遊艇證書,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船名。
二、所有人及地址。
三、船籍港或註冊地。
四、船舶號數。
五、建造日期與地點。
六、檢查紀錄及丈量紀錄,包括檢查種類、完成日期、檢查地點、檢查機關與下次檢查期限。
七、乘員定額。
八、船身與主機種類。
九、設備目錄。
十、自用遊艇或非自用遊艇。
十一、遊艇種類。
十二、辦理新造或輸入之驗證機構。
前項遊艇證書書式如附件六。
圖表附件:
附件六 中華民國遊艇證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