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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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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船員申請核發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通用值機員適任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二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
三、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船員服務手冊。
五、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船舶電信人員考試電子員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者,得申請船員服務手冊,並檢附考試及格證書、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及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基本安全、保全職責之訓練證書,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適任證書。
換發前二項證書者,應檢附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文件、原適任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