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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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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 24-1 條
為審查前條第一項應測資格之課程學分證明文件,航政機關得邀請航運團
體、航運專家學者、國內海事校院代表、國際海事認證機構等成立課程審
查小組,審議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所報各職級船員
符合國際公約規範課程之適任知識及時數等相關事項。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
校以上核發課程學分證明文件,應符合航政機關公告之最低適任知識及基
準時數課程,並經航政機關審查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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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