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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 21 條
船員參加各職級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於報到參訓後因自身事由,
未能於規定期間完成當梯次訓練及評估者,其後再參加同類別之岸上晉升
訓練及適任性評估之費用,由該參訓人員自行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