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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 18 條
船員訓練由航政機關委託或核准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其訓練計畫、課
程由船員訓練機構依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要求擬訂並報航政機關核可後
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