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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主管機關審查船員僱傭契約申請案件,依本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本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船員僱傭契約之核可標準及作業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當地航政機關或委
託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處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任、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及網
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