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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事院校學生上船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分發實習之學生,應於接到通知後在指定時間向指定公司辦理報到,逾
期不到者,廢止分發。
經分發後,確有特殊情形必須改分發或補分發者,由原學校向交通部申請
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