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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事院校學生上船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學生申請上船實習,應由學校擬具實習計畫書,明定實習項目,檢具體格
檢查證明書,連同學生上船實習名冊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請核准。
經核准上船實習後,學校應向當地航政機關申領效期二年之臨時船員服務
手冊。
學生之體格檢查,準用船員體格檢查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