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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之應考科目為筆試及實技測驗,各科成績最高分均
為一百分,其及格標準各為七十五分。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實技測驗
。
筆試包括小船法令、航海常識、船機常識、船藝與操船、氣 (海) 象常識
、通訊與緊急措施六項。
實技測驗包括離靠岸、直線前進、後退、轉彎、S型前進、人員搜救操作
六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