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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學習動力小船駕駛,應依當地水域管理機關指定之水域及時間內,由領有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監護,在駕駛學習水域內學習
駕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