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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動力小船:指裝有機械用以航行,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船舶。
二、動力小船駕駛人主管機關:指動力小船駕駛人戶籍所在地之航政主管
機關,未設置航政主管機關之地區,為當地地方政府。
三、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機關:指經本部指定辦理動力小船駕駛人測
驗發證之動力小船駕駛人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