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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申請學習動力小船駕駛證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給照、變更、換照、補
照者,應依附件七之金額繳費。
(編 註:附件請參閱交通部公報第28卷 5期39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