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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筆試及格但實技測驗未及格者,得於下次申請測驗
時免考筆試,其免試期限為一年。
申請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實技測驗,經測驗不合格申請再測驗者,距上次測
驗之時間,不得少於十四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