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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新進乙級船員就業考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參加乙級船員職務之見習,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六歲。
二、符合船員體格檢查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