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3 19:4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遊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營遊艇經營業,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營運及航行並應受下列機關之
管理督導:
一、遊艇所在地位於商港區域者,為商港管理機關。
二、遊艇所在地位於國家公園者,為國家公園管理處;位於風景特定區者
,為風景特定區管理機關。
三、遊艇所在地位於前二款以外之地點,而該水域有特定管理機關者,為
該管理機關,其未設特定管理機關者,為當地地方政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