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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遊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遊艇經營業者或遊艇所有人應為船上工作人員及乘客投保傷害保險乘客並
應提供身分證明予保險人。每一乘客投保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二百萬
元。但保險法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傷害保險金額,應在船票或租船契約內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