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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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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貨物與處理管路應符合左列通則:
一、貨物與處理管路包括揮發氣體管路、安全閥通氣管或類似管路應適用本節規定。但未含貨物之儀表管路得不適用之。
二、為保護管路、管路系統構件及貨艙櫃免受熱膨脹所生之過大應力,及免貨艙櫃與船體結構移動之影響,應採用支管、迴環管、彎頭、機械膨脹接頭如伸縮囊、滑動接頭與球形接頭或類似之適當措施。如管路採用機械膨脹接頭,其數量應儘可能減為最少,如其係位於貨艙櫃外,應採伸縮囊型。
三、如有必要防止船體溫度降至船體材料之設計溫度以下,低溫管路應與鄰接之船體結構作熱隔離。如液體管路經常需拆卸,或預期可能有洩漏之處,如在通岸接頭及泵封等處,其下方之船體應具有保護措施。
四、如艙櫃或管路係以熱絕緣與船體結構隔離,其管路與艙櫃應電搭接。所有加墊片之管接頭與軟管接頭亦應電搭接。
五、應具有適當措施以於貨物軟管接頭拆卸前消除其壓力,並將所含液貨由裝卸交叉管集箱與貨物軟管洩入貨艙櫃或其他適當位置。
六、所有管路或構件在充滿液體狀況下得以分開之處,應備有洩壓閥。
七、經洩壓閥所排洩液貨管路系統之液貨,應洩入貨艙櫃,如具有措施以偵測與處理任何可能流入通氣系統之液貨者,得洩入液貨通氣桅。液貨泵之洩壓閥應洩入泵吸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