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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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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 條
液化氣體船採用貨物為燃料者,其氣體燃料之供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氣體燃料管路不得通過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或控制站。但能滿足左列任一目要求者,得通過或延伸至其他空間:
(一)該管路為雙層壁之管路系統,氣體燃料係在其內管內。在同心管間之空間內應以惰性氣體增壓,其壓力較燃料壓力為高,並具有適當之警報裝置以指示兩管間壓力降低。
(二)該管路應裝置於機械排風管或管道內。在管或管道內外壁間之空氣空間內應裝有機械通風設備,其能量每小時至少換氣三十次,其佈置應使壓力保持低於大氣壓力。鼓風馬達應置於通風管或管道之外。通風出口應位於不可能引燃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物之處所。通風入口之佈置應使不致有氣體或氣體之混合物抽入該系統。當供應管路內有氣體存在時,該通風應經常處於運轉之中。為指示氣體之洩漏並切斷機艙空間氣體燃料之供應,應具有符合第九款規定之連續氣體深測系統。該管路排風機之佈置,應於所需空氣流不能保持時,切斷該機艙空間氣體燃料之供應。
二、氣體燃料之供應系統如有氣體洩漏,在洩漏發現修妥前,應停止燃料之供應,有關此項說明應於機艙空間之明顯位置張貼。
三、雙層壁管路系統或通風管道供氣體燃料管用者,應終止於第四款所要求之通風帽或罩。
四、為凸緣、閥及使用氣體之裝置如鍋爐、柴油機與燃氣渦輪機上未圍閉於雙層壁管路系統或通風管道內之氣體燃料管所佔有之區域,應具有通風帽或罩。如該帽或罩並非以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管道用排風機驅動,則應裝有排風系統及第九款規定之連續氣體探測系統,以指示氣體之洩漏並切斷機艙空間氣體燃料之供應。排風機之佈置應當該機失效時切斷機艙空間能掃過使用該氣體之裝置,並由帽或罩之頂部排出。
五、空氣通風系統所需之補充空氣及由通風系統排出之空氣,應分別取自或排至安全位置。
六、使用氣體之每一裝置應具有自動閥一套三個。其中兩閥應串接於通至消耗氣體設備之氣體燃料管,另一閥則應在上述兩串接閥間氣體燃料管路通向開敞大氣安全位置之通氣管上。該等閥之佈置應當所需之強力通風失效、鍋爐燃器熄火、氣體燃料供應管路壓力不正常或作動介質之控制閥失效時,能使該兩串接之閥自動關閉,並自動打開通氣閥。另一方法係將上述兩串接閥中之一閥與通氣管路上之閥使其功能結合於一個閥體內,當該佈置發生上述任一情況時,能將流向使用裝置部分之氣體關閉,而將通風部分開啟。
七、在機艙空間外應具有能由該空間予以關閉之氣體燃料主閥。該閥之佈置應當探測有氣體洩漏、通風管或罩之通風失效、或氣體燃料管路之雙層壁內失壓等情況發生時自動關閉。
八、氣體燃料管路系統位於機艙空間內之部分應有惰化與清除有害氣體之措施。
九、第一款及第四款所要求之氣體探測系統,應在可燃性下限百分之三十時發生警報,並在氣體濃度達可燃性下限百分之六十前,關斷機艙空間氣體燃料之供應。
十、有關氣體燃料系統之所有細節應經認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