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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應負責於僱傭期滿或中途解僱
時,即報請當地航政機關辦妥卸職簽證。
前項外國籍船員於國內卸職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並應報請港口警察
機關辦理離境手續,護送回僱傭地,於國外卸職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
運人並應協助其辦妥有關手續護送回僱傭地,但已依規定申請且經核准續
僱或變更僱用人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外國籍船員,應於七日內依前條規定辦妥有關手續上船服務,
逾期其核准案自動失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