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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交通部核准僱用之外國籍船員,不論於國內或國外上船,均應依規定辦
妥左列手續後始得上船服務,其經續僱或變更僱用人亦同:
一、中華海員總工會會員證,並繳交會費。
二、中華民國船員服務手冊,並辦妥任職簽證。
三、必要之簽證。
外國籍船員經續僱或變更僱用人於國外上船,若無法即時辦理任職簽證,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應事先將其任職動態報送當地航政機關核備,於
船舶返國或卸職時補辦任職簽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