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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化學液體船之艙櫃構造連同附屬之管路、泵、閥、通氣管路與其連接件所用之結構材料,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適於所載運貨物之溫度與壓力。通常所採用之構造材料為鋼。選定構造材料時,應考慮下列各項適用性:
一、在操作溫度時之凹痕延性。
二、貨物腐蝕之影響。
三、貨物與構造材料間可能之危險反應。
四、加襯與塗裝之適應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