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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各型化學液體船貨艙櫃之位置,應位於船內之左列距離:
一、第一型船:由舷側外板起不小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二)目之橫向受損範圍:由船底板在中心線之模線起不小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垂向範圍;及由船殼板起任何部份均不小於七六○公釐。
二、第二型船:由船底板在中心線之模線起不小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垂向範圍;及由船殼板起任何部分均不小於七六○公釐。
三、第三型船:無規定。
前項對貨艙櫃位置之規定,不適用於儲存洗艙所生稀釋污液之艙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