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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為使船舶噴水與不噴水區域之間設有適當界限,而以水平 A 級隔艙將主垂直區分隔為若干水平區時,該隔艙應前後伸延於兩相鄰主垂直區艙壁之間,左右延至船殼板或船舶之界限,其絕熱值及完整性應符合附表四規定。
圖表附件:
附表四分隔相鄰空間之甲板抗火完整性.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