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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兼營航空貨運承攬業得申請請領合一許可證。
前項應提出第三條、第六條第一項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辦理。
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申請設立分公司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許可證,應提出第四條、第六條第二項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