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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應將簽發之提單或收貨憑證樣本送請航政機關備查。提單或收貨憑證變更時亦同。
前項之提單或收貨憑證應印製公司全名、地址及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字號。其提單或收貨憑證記載之船名、裝船日期,應於貨物裝船後,始得登載並簽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