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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 16 條
船務代理業代理之委託人經營固定航線或增加行駛固定航線,應檢附運價表及最近一個月以上之船期表,申請航政機關辦理登記。
船務代理業代理之委託人經營非固定航線業務,非經申請航政機關核准,不得攬運中華民國出口一般雜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