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5:09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經許可籌設分公司後,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認許及分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連同許可證費,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登記事項表。
三、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四、經理人名冊(如附件二)。
未依前項規定於許可籌設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者,其籌設之許可應予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