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9:25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路標識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下列船舶免收航路標識服務費:
一、航行國內航線船舶。
二、友邦政府專作親善訪問之船舶。
三、友邦及本國軍用艦艇、本國公務船舶或經政府徵用或僱用之船舶。
四、未裝載商貨之漁船或自用遊艇。
五、經其他船舶拖曳或載運進口之無動力船舶。
六、未裝載進口貨物,申請進口專供解體之船舶。
七、進港船舶事先聲明四十八小時內復行出港,除補充船用品外,並不起卸及裝載貨物,或上下旅客共計不滿二十人者。
八、外國向本國訂購之船舶於建造完竣結關開航出港時,未裝載貨物或所載旅客不滿二十人者。
九、引水船或專供在港內使用之船舶。
十、專供築港、疏濬、測量水道或作海底探測用之船舶及專供運輸其有關器材之船舶。
十一、專供海洋研究、鑽採石油、礦物、調查、教育實習用之船舶。
十二、經航政機關認定確屬運輸人道救援物資之船舶。
十三、專為避難、接受檢查或修理而駛入港內之船舶及原係駛往其他港口,而因事實需要,駛入港內加油、加水或補充船用品之船舶,並不上下客貨,嗣後仍以原船原貨出港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