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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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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路標識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航路標識:指供船舶航行於水域時,定位導航之助航設施,包括燈塔、燈浮標、浮標、浮樁、燈杆、標杆、雷達訊標及其他經航政機關公告之標識。
二、水域:指海洋、河川、湖泊、水庫等可供船舶航行之水面。
三、航船布告:指航政機關所發布,有關中華民國領域內設備、設施、地形、水文之新增、改變或其他危險信息之航行資訊服務。
四、海洋設施:指海域工程所設置之固定人工結構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