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0:2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海軍退除役士官兵轉業商船乙級船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海軍總司令部核發海軍退除役士官兵轉業商船乙級船員經歷證明書,應由
海軍總司令部按月列冊一式五份函送交通部,以便分別存轉備查 (冊式如
附件四) 。
(編 註:附件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
七) 18336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