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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救生艇員訓練檢定及給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船長或船舶所有人為第八條之申請時,應備文檢具船員名冊一式四份,曾
接受救生艇員訓練之證明文件,連同各該船員一寸無帽正面半身相片兩張
,申請辦理。
前項名冊應包含船員職位,船員證書、海員手冊字號及服務年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