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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救生艇員訓練檢定及給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救生艇員檢定合格名冊,除通知申請之各輪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外,並呈報
交通部核備。
各輪船長或船舶所有人接獲前項通知後,應即通知各該船員攜同海員手冊
向航政主管機關具領適任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