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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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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救生艇員訓練檢定及給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實務操作測驗應將救生艇搖出及卸放之全部操作分為三個或四個階段,每
一應考者須輪派擔任一個階段之指揮,全部操作重複實施,直至每人均曾
指揮一次為止,然後全組人員登上救生艇,艇 艉各置一人擔任司艇及操
航,對將救生艇駛離船邊,救起假設遇難人及靠泊船邊等動作,每一應考
人應輪流擔任指揮一次。然後將船桅及帆裝上每一應考人均應操作帆舵至
少三分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