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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船員訓練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在岸受訓定員,按期向委託之相關機構報到集體施訓四個月 (十六週) 。
再得依船員管理規則之規定兼任駕駛或輪機實習生一年,實習期滿,由各
該輪船船長、輪機長加以考核,簽證實習報告書送班審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