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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6 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功:
一、船舶維護與保養有特殊功績者。
二、船舶遇險,搶救有功者。
三、維護國家權益,不為脅迫屈服經查屬實者。
四、支援各種愛國運動或發起愛國捐獻有具體事實者。
五、提供航海新知與技術,對發展航運有重大貢獻者。
六、推展國民外交成效卓著有具體事實者。
七、具其他特殊功績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