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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1 條
前條第一項實習生分為航海實習生、輪機實習生及電技實習生;實習生上船實習期間至少一年。
雇用人僱用實習生或見習生上船實(見)習時,雙方應簽訂船員定期僱傭契約。
前項定期僱傭契約,雇用人應至少按中華民國船員最低月薪資表之實(見)習生職務規定支給薪資。
雇用人應為實習生或見習生提供質量適當之食物、臥室、寢具、餐具及個人安全防護用具。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