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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輪值輪機部門之通用乙級船員,秉承大管輪或當值輪機員之命,於船舶航行及在港時擔任當值,協助輪機員從事主、副機、鍋爐及艙面機械等之正常運作、保養維護及其他輪機部門有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