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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電信人員使用船舶電臺處理電信之順序如下:
一、遇險通信。
二、緊急通信。
三、安全通信。
四、有關無線電導航定位之通信。
五、有關與從事搜救作業航空器聯繫之航行安全通信。
六、有關船舶航行動態及發往氣象機構之氣象觀測報告通信。
七、其他通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