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3:43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2 條
電技匠應秉承上級主管之命令,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主、副機、鍋爐及甲板機械電力系統之監控保養及修理等工作。
二、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船舶輔機控制系統之監控、保養及修理。
三、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甲板機器控制系統之監控、保養及修理。
四、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電子航儀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五、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通訊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六、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日常生活設備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七、協助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電技員負責及上級主管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