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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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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輪機長秉承船長之命,綜理輪機部門事務,督率輪機部門各級海員執行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考核輪機部門各級海員之工作與行為。
二、負責管理輪機部門機械、設備、屬具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三、查核輪機部門所需油料、物料、備件供應保管情形,並負責請領及監督使用。
四、保管並監督所屬海員記錄輪機日誌、輪機摘要日誌、機器史略、設備目錄、屬具目錄、車鐘簿及其他應由輪機長保管記錄之文書。
五、督導所屬海員舉行求生、滅火等安全演習及緊急設備之操作與維護。
六、依船長指示安排所屬海員執行輪機當值。
七、輪機部門與艙面部門協調聯繫事項。
八、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輪機長負責及船長交辦之事項。
輪機長交卸本職時,應將本船作業狀況及輪機特性詳告繼任者,經管文書、圖冊及公物應按冊點交,並會同簽報船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