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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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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當值航行員應督率有關海員操作及注意辦理下列事項:
一、遵守航行規則,謹慎當值。
二、遵照船長有關航行事項之指示,不得擅自更改。
三、保持船長所定航向及航速,如遇時機急迫,得為權宜變更,但應即時報告船長。
四、注意天氣及海面狀況,遇突發事件,應即報告船長。
五、夜間當值,應先簽閱夜更命令簿。
六、負責通信聯絡,並應即報告船長。
七、錨泊或停泊時,應注意天氣及附近海面情況。
八、交值時,應將船舶運作情形,所受命令及其他重要事項,詳告接替者。
九、當值時一切有關事項應詳實記入航海日誌。
十、其他上級主管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