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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艙面部門之海員指下列各級人員:
一、大副、船副、航海實習生。
二、甲板助理員、水手長、副水手長、木匠、幹練水手、舵工、水手、航海見習生。
三、其他屬於艙面部門之海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