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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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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船舶發生觸礁、碰撞及擱淺等海事時,船長應注意下列事項,並即為必要之措施:
一、船舶受損部分及其受損程度。
二、艙內、雙重底海水浸入情形及進水增加程度。
三、船舶吃水及船外周圍之水深。
四、各艙隔板及雙重底之損害情形。
五、出險後安全泊地之選擇及適當航行之策劃。
六、船內進水量至飽和點,船舶位置移動或翻覆之防止。
七、船舶洩漏污染物質對海洋環境之污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