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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申請給予登記簿之謄本或閱覽登記簿或其附屬文件者,應繳抄錄費每份新臺幣二百元,閱覽費新臺幣一百元,登記簿謄本費每份新臺幣三百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