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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華僑所屬船舶懸掛國旗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華僑以所屬船舶懸掛國旗,應在國內組設股份有限公司,並得依華僑回國
投資條例規定程序辦理及向交通部申請核發船舶運送業或船舶出租業許可
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