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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華僑所屬船舶懸掛國旗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華僑以所屬船舶申請懸掛國旗,應先報經僑務委員會查證其華僑身份,再
檢具業經我駐外使領館 (無外交關係地區由駐外機構或僑務委員會認定之
僑團) 驗證之原輪船業及所屬船舶之所有權證明文件,向交通部申請核辦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