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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遇有所運送之危險品,對人員、船舶、其他貨物或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時,除依相關通報規定辦理外,並應於七十二小時內,由船長或其代理人依附件一格式向航政機關提出報告。
圖表附件:
附件一 危險品運輸事故通報單.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