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0 12:44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固體散裝危險貨物應按其性質,安全與妥善地裝載和積載,並確實分隔不相容之貨物。
未採取防火措施前,不得載運易於自熱或自燃之固體散裝危險貨物。
產生危險蒸氣之固體散裝危險貨物應積載於通風良好之貨物處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