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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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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客船各空間之吸水口除依第五十條之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於機艙內之獨立動力水泵應具有通向客船各空間之直接吸水口,在任一空間內吸水口不得超過二個。裝設有兩個之吸水口者,應左右舷各裝設一個。直接吸水口應予適當之佈置,其直徑並不得小於主水管吸水口之直徑。
二、位於機艙外其他空間之獨立動力水泵,除經航政機關同意外,應有單獨之直接吸水口,並應予適當之佈置。
三、燃煤船舶其鍋爐間除本節規定之其他吸水口外,應增設一條具有適當直徑與足夠長度能連接於任一獨立動力泵吸水側之吸水軟管。
四、除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規定之吸水口外,機艙空間內應有一個裝有止回閥之直接吸水口,自主循環泵導向機艙空間之洩水處。直接吸水管之直徑,在蒸汽船至少應為泵進水口直徑三分之二;在內燃機船至少應與泵進水口直徑相等。主循環泵未符合本款目的時,應裝設直接緊急水吸入口一個,由機艙空間最大獨立動力帶動之泵導向洩水處。吸水口應與所使用之泵之主進水口具有相等之直徑,其容量應超過任一規定水泵之容量。
五、海水進水口及直接吸水口閥之閥桿應伸至機艙平臺以上。
六、燃料為煤,且引擎與鍋爐之間無水密艙壁者,應自機艙空間內之任一循環泵裝設通達船外之直接排洩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