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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3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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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客船抽水泵之數量與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船至少應備有連通主水管之動力泵三臺,其中一臺得由推進機帶動,水泵指數在三十以上時,應增加獨立動力泵一臺。水泵指數應按附件五計算。
二、衛生水泵、壓載水泵及常用泵裝有必要之配件及 泵系統連接者,得作為獨力動立泵。
三、各動力 水泵應分隔裝置於不同之水密艙區,其佈置或部位應使同一損害不致使各艙均立即浸水。引擎與鍋爐係位於兩個以上之水密艙區內者,各 水泵應分佈於各該艙區。
四、客船長度在九十一點五公尺以上或 水泵指數在三十以上者,其佈置 應使客船於各種狀況下於海上泛水時,至少有一臺動力泵可資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為符合本款規定:
(一)各泵中有一臺動力來源位於艙壁甲板以上之可浸型緊急泵。
(二)各泵及其動力來源於船舶全長之分布,應使船舶在任何泛水情形下,未受損之艙區中至少有一臺泵可資使用。
五、除僅供艏艙用而增設之泵外,依規定之每一水泵其佈置應能自前條規定需要排水之任何空間抽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